济南市公章刻制备案指南 2019年10月 一、备案方式 持备案材料到济南市任意一家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厂办理。 二、备案须知 公章刻制备案介绍信:详细写明备案印章的全称、规格、数量(同一印章备案多枚的要以数字区分)、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三、备案材料 1、行政专用章(单位名称章)备案 (1)企业(个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新开办企业,通过线上公章刻制备案系统(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其他-公章刻制备案或者在支付宝直接搜索“公章刻制备案”)办理的,无需提供以上材料。 (2)行政机关、军队: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损坏重新刻制的,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4)社会团体:提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 (5)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6)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7)党、团组织:提供上级党、团组织的批准文件、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8)工会组织:提供上级工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9)村民委员会:提供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0)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提供该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县以上(含区、县)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市场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市场注销、合并、改变名称的,需将原有印章及时交回公安机关。 2、专用印章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印章备案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损坏重新刻制的,持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同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其他单位: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四、旧印章销毁 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印章销毁服务的,持印章、印章销毁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地址附后)。 因印章损坏无法留存清晰印鉴的,公安机关不予提供印章销毁服务。 五、备案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1986年12月5日)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1991]第17号)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第1号,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 公安部令[2000]第20号,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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