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解锁印控仪盖章机印章智联管控 在现代商业社会当中,企业印章依然具有独特效用和不可替代性,作为机构的权力、信用象征,印章的使用就代表了企业的认可,同时也需要承担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一旦管理不当企业很可能就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受损,印章使用安全须企业管理者更多的重视和防范手段。 印章管理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章、技术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盖公章并非企业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否则应当认定企业承认合同效力。如果相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企业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裁判案例:星大建设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 (【案件来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印章管理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私盖公章责任划分 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与单位存在因果关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案例:录润公司为开发房地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需要持有两枚公章,这两枚公章处于同时使用状态。而邹蕴玉作为录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另一枚公章与李林福签订借贷协议。无论邹蕴玉所持的这枚公章是作废还是私刻,邹蕴玉作为录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使用公章的行为即使构成越权,也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法定代表人有权使用公司公章,其对外行为能够代表公司。特别是在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时,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使用任何一枚公章都会产生法律后果。公司不得以借贷协议所加盖的公章为假章,而拒不承担、履行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林福的审查义务在于审查邹蕴玉为录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不在于审查邹蕴玉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因此,邹蕴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公章的行为对于相对人李林福来说是有效的。” (案件来源:高远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毛钰萍与邹蕴玉、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14)民一终字第109号】) 预防印章使用不当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方法: 随着企业的发展,人工印章管理模式的弊端凸显,而智能印章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软件与设备终端连接,将人章分离,使用前需取得授权码,解锁用印,用印过程实时监控,全程留痕,真正做到了让印章使用标准化、流程化、透明化。多维度防御风险,使得用印、管理简单、方便、安全! 思格特智能印章不断创新升级,通过软件+设备终端+多维安全防御的整体解决方案,解决实体印章的安全使用问题。 |